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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中药熏蒸分会

英文译名为:Chinese Medicine Fumigation Branch of Chinese Association for Research and Advancement of Chinese Medicine,缩写为CMFB。

简称:中医促会熏蒸分会

第二条 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中药熏蒸分会(以下简称本会)是由从事中药熏蒸教育、科研、产业、文化、管理等的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、学术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团结广大中药熏蒸和相关的自然和社会科学工作者,弘扬优秀中医药文化,促进中药熏蒸传承创新发展,促进中药熏蒸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,促进中药熏蒸人才成长和水平提高,聚焦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,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、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、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、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,为助力健康中国建设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。

本会坚持独立自主、民主办会原则。贯彻“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”和宪法、中医药法关于“继承和弘扬中医药,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,保护人民健康”的规定及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》,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,不断深化改革,围绕国家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工作任务,开展各项活动。遵循传承创新发展原则,保持和发扬中药熏蒸特色和优势,推动中药熏蒸科学化、规范化、标准化发展,推动中药熏蒸走向世界。

本会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
第四条 本会住所:北京市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开展各种形式的中药熏蒸学术交流活动,组织重点课题研究和科学考察,促进中药熏蒸学术传承创新发展;

(二)依照有关规定,编辑出版中药熏蒸学术、技术、信息、文化、科普等期刊、图书、资料及音像制品,提供中药熏蒸科技知识指导、传播、服务;

(三)开展中药熏蒸继续教育、师承教育、科学普及,提高会员及广大中药熏蒸工作者的学术水平;

(四)密切联系中药熏蒸工作者,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反映中药熏蒸工作者的意见、建议和诉求;维护工作者的合法权益,建设中药熏蒸工作者之家;

(五)组织中药熏蒸专家参与中药熏蒸产业政策法规、发展战略、规划、行业标准及团体标准的建言、咨询、制定工作;

(六)按照规定,开展中药熏蒸创新奖评审表彰工作;

(七)开展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与合作,加强同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相关组织、学术团体及学者的联系,促中药熏蒸国际传播、交流与发展;

(八)加强对中药熏蒸科技成果的研究与评价,推进健康服务产业的发展,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授权,为其提供科技咨询、评价、技术标准研制,促进中药熏蒸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;

(九)做好中药熏蒸文化传承和弘扬工作,组织举办“中药熏蒸文化节“,扩大中药熏蒸文化影响力;

(十)承办中医药研究促进会下达、交办、委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。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第三章 会 员

第六条 本会会员种类: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
一、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的基本条件:

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
(二)有意愿加入本会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
(三)从事中药熏蒸相关工作,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水平和影响;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相关行业工作者。

二、单位会员

(一)中医药学会以及与本会专业有关,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;

(二)与本会专业有关、愿意参加本会活动,支持本会工作,具有一定社会影响,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中医药医疗、教育、科研、产业、文化、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企(事)业单位。

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: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,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申请;

(二)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通过;
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
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:个人会员有权优先在本会主办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,并优先获得本会的学术资料相关信息服务;单位会员有权优先或优惠获取本会技术咨询,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;
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;

(四)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、继续教育、文化传播、科学普及、咨询评价等相关活动;

(五)按规定缴纳会费;

(六)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,或接受委托依法筹集资金;

(七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条 各类会员证书均由分会统一编码、印制。

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书。会员如果不按时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二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,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
(五)制定、修改会费标准;

(六)决定终止事宜;

(七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
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。
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。

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。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,每届任期五年。

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副会长、会长,聘任、解聘秘书长;

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;

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特殊情况时,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。

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时,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。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,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,由监事会选举产生。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,连任不超过两届。

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
(一)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
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责是:

(一)选举监事长;

(二)出席会员代表大会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;

(三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
(四)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;

(五)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。

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,必要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
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
第二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
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活动,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,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。

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热爱祖国,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;

(二)在中医药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、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;
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日常工作;

(四)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五)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;

(六)热爱中医药事业,热爱本会工作,责任心强,工作作风民主,团队精神强。

第三十条 本会执行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委托、理事会同意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
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三十一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负责协会发展谋划和协会自身建设,提出指导意见;

(二)负责衔接政府领导工作,贯彻政府领导指;

(三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
(四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
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;

(四)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财政拨款;

(五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;

(六)政府购买本会服务所得;

(七)利息;

(八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或者挪用。

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。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

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,即为终止。

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 附 则
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年9月31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;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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